【聚海供應鏈】危險化學品出口報關代理
【聚海供應鏈】危險化學品出口報關代理
我國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以下簡稱 “《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將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采取行政許可等手段進行重點管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經營企業進行生產、使用、經營前,應當取得:
1、《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2、《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3、《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做危險品出口報關時,按照《目錄》中的名稱申報,同時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出口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符合性聲明;
2、《出境貨物運輸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散裝產品除外);
3、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
4、危險公示標簽、安全數據單樣本,外文樣本應提供對應的中文翻譯件;
5、對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產品,應提供實際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名稱、數量等情況說明。
注意:1.危險品出口報關及其包裝的檢驗依據有以下:
①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②國際公約、國際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③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④海關總署指定的技術規范、標準
⑤貿易合同中高于以上規定的技術要求
注意:2.常見的檢驗依據:
①聯合國《全球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簡稱“GHS制度” )
②《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簡稱“TDG法規 ”)
③《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簡稱“IMDG code規則”)
④《危險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3000系列標準)、《出口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檢驗規程》( SN/T0370系列標準)等
注意:3.危險品出口報關外包裝要求規范:
危險化學品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在國際貿易流通時,需要存放在特定的包裝中以防止其在運輸、使用過程中對人體產生傷害,或造成環境污染。進口時需檢驗其所用包裝的形式、標記、類別、規格、單件重量、包裝使用狀況等是否符合標準及法規要求,能否確保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運輸。除爆炸品、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機過氧化物、感染性物質以及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其他各類危險貨物,按照其危險程度劃分為 3個包裝類別:
I類包裝用于盛裝高度危險性物質
II類包裝用于盛裝中度危險性物質
III類包裝用于盛裝低度危險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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