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企業如何辦理出口托運工作
廣州企業如何辦理出口托運工作
1.接受發貨人的委托,預定艙位。從發貨人取得必要的出口單據;安排運輸工具取貨或由發貨人送貨到指定地點,與單證認真核對。
2.申報海關
(1)報關單據一般為:商業發票,裝箱單,商檢證,出口貨物報關單,有的商品則需要動植物檢疫證書或產地證,出口外匯核銷單,外銷合同等。廣州出口空運
(2)在海關驗收完貨物,在報關單上蓋驗收章后,繕制航空運單。
(3)將收貨人提供的貨物隨行單據訂在運單后面;如果是集中托運的貨物,要制作集中托運清單,并將清單,所有分運單及隨行單據裝入一個信袋,訂在運單后面。
(4)將制作好的運單標簽貼在每一件貨物上。如果是集中托運的貨物,還必須有分運單標簽。深圳出口空運
(5)持繕制完的航空運單到海關報關放行。
(6)將蓋有海關放行章的運單與貨物一齊交與航空公司,航空公司驗收單貨無誤,在交接單上簽字。
(7)集中托運的貨物。需要電傳通知國外代理內容:航班號,運單號,品名,件數,毛重,收貨人等。
3.口岸外運公司與內地公司出口運輸工作的銜接:
(1)內地公司提前將要發運貨物的品名,件數,毛重及時間要求通知口岸公司,并制作分運單,與其他單據一起寄出或與貨同行交給口岸公司。
(2)內地公司將貨物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運至口岸。
(3)口岸公司設專人承接內地公司運交的貨物。
(4)口岸公司負責向航空公司訂艙;通知內地公司航班號,運單號或總運單號,內地公司將航班號,運單號打在分運單上。將分運單交于發貨人辦理結匯。
提單正面填寫主要注意事項:(注:此段接在“提單的種類”后!!!)
(1)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2)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系,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4)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聯系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5)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6)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7)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注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注明。廣州出口空運
(8)貨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9)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10)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11)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12)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制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墊付運費。
(13)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并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裝船期一致或先于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盡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提單的背面條款及其依據: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廣州出口空運
(1)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系人加以限定。
(2)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3)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4)包裝和標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志。如因標志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5)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并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并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6)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于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并不須經托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于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7)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款。
(8)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干金額。
(9)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么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10)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 CLAUSE)。廣州出口空運
(11)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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