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儲能柜出口海運介紹
鋰電池儲能柜出口海運介紹
隨著鋰電技術的不斷發展,以及世界各國對鋰電池和新能源技術的大力支持,大型的鋰電池儲能系統裝置已經被越來越多的研發和應用。
那么首先來科普下什么是鋰電池儲能系統。儲能系統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系統連接到電網,它可以起到峰值削波、谷值補償和無功補償的作用。能量存儲系統還可以與新能源發電相結合,形成風光存儲系統,平滑新能源的發電側。儲能系統還可以建設在負荷中心,新能源發電系統,如風力發電和光伏發電,形成微電網系統,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電能質量,提高供電可靠性,反映綠色環保。通過鋰電池組,逆變器,雙向轉換器和風光設備的優化配置,可以實現能量存儲系統的優化設計、系統集成、站級監控等。
鋰電池儲能系統是一個新的趨勢、朝陽產業,在國內和國外市場需求越來越大。很多鋰電池和新能源廠家都在計劃出口鋰電池儲能柜。由于產品性質和功能的特性,廠家一般采取自行訂做符合國際海運規格尺寸的集裝箱,專業術語叫貨主自備箱,英文SOC(SHIPPER OWN CONTAINER),改裝之后,在SOC箱內安裝儲能用的鋰電池模組和電池管理系統等,同時安裝配套使用的滅火系統、制冷系統、通風系統等眾多輔助系統,構成鋰電池儲能柜。
那么問題來了,眾所周知:鋰離子蓄電池,電芯功率超過20W、電池功率超過100W,都屬于9類危險品,UN號碼3480;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即帶鋰電池的設備,屬于9類危險品,UN3481;滅火系統里面有滅火器的,屬于2.2類危險品,UN1044;制冷系統有氟利昂的,屬于2.2類危險品,根據型號不同,分為UN1018等。
雖然按照聯合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里面的隔離要求,2.2類危險品和9類危險品是可以混拼到一個集裝箱里面的。但是《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同時也規定了海運危險貨物必須提供符合要求的UN包裝以及包裝證明,這個就是我們熟悉的危包證和2類鋼瓶鍋檢證。說到這里,很多廠家就頭疼了,因為這些危險貨物是作為一個個功能系統安裝在SOC自備箱里面的,危包證和鍋檢證沒法辦理。而如果把整個鋰電池儲能柜作為一個產品去做危包證的話就更不現實了。那么如果沒有危包證和鍋檢證,就不能出口鋰電池儲能柜了嗎?其實,現在有很多廠家一直在出口鋰電池儲能柜,無外乎以下三種方式:
第一:把里面的鋰電池組拿出來,單獨按照危險品發。然后里面的滅火器和氟利昂單獨辦理鍋檢證,整個SOC自備箱按照2.2類危險品進行申報運輸;
第二:把里面的鋰電池組拿出來,單獨按照危險品發。然后把帶有滅火器和氟利昂的整個SOC自備箱按照普貨申報運輸;
第三:更有甚者,部分廠家和貨代,直接把安裝有鋰電池組的儲能柜按照普貨申報運輸。
我們再次鄭重強調,第一種方案,是目前國際運輸鋰電池儲能柜唯一合法合規的方式,第二和第三都是違規行為,屬于危險品瞞報行為。
但是,這樣就有疑問:儲能系統一般都是國外大型項目上使用,訂單動輒幾十上百個柜子,如果我每個柜子都把鋰電池組拿下來單獨發,一方面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一方面產生很高的額外成本。所以都認為拆開運輸是非常不合理非常不能理解的事情。
造成這種困境的主要原因就是,鋰電池儲能柜是一種新事物新產品,目前聯合國IMO組織還沒有針對這種產品的規則和定義。
眾所周知,聯合國IMO組織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每兩年更新一次,每次都會根據時代的發展和產品的更新,增加一部分新的危險品品名和UN號碼。而在正式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更新之前,聯合國相關部門會聯合各國專家不斷商議,形成建議書,最終再由聯合國主管部門確認發行。
在經過多輪商討之后,聯合國相關部門于2017年6月發布了《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新增了14個UN號碼,這本建議書對我們最大的意義就是新增了一個UN3536,中文適運品名表述為“裝在貨運裝置中的鋰電池組,鋰離子電池組或鋰金屬電池組”。并且對UN3536做出了特殊規定,代碼為SP389。關于特殊規定SP389的具體解釋為:UN3536僅適用于在貨物運輸組件中安裝的鋰電池組,鋰電池組的用途是給貨物運輸單元組件提供外部動力,鋰電池組必須穩固地放置在運輸組件的內部結構上,比如鋰電池架或者鋰電池柜,以防止鋰電池短路、碰撞、摩擦、晃動導致的危險,必須裝置防止鋰電池過充和過放的必要保護系統,以及必要的防護系統,比如滅火系統、制冷系統等。除此之外,貨物運輸組件內不允許放置任何其他和儲能系統無關的危險品貨物。
關于鋰電池儲能柜UN3536的貼標要求是:貨物運輸組件內的鋰電池不用張貼9類危標和鋰電池危標,滅火系統和制冷系統不用張貼2類危標。但是貨物運輸組件,即鋰電池儲能柜四周每一面都要張貼符合規則的9類危標和UN3536。
前面已經說過,聯合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是每兩年更新一次,國際上是奇數年1月1號強制執行,國內是偶數年1月1號強制執行。目前,國際上已經開始執行最新版本39-18版的《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國內要到2020年1月1號強制執行。目前國內通用的版本是38-16版《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
綜上所述,在2020年1月1號開始,最新版本39-18《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就要強制執行,屆時國內出口運輸鋰電池儲能柜,必須要按照UN3536進行申報運輸。在這之前,相信國家相關部門會盡快根據國際已經執行的相關政策和經驗,制定UN3536鋰電池儲能柜的海事申報和港務申報政策。在這之前,鋰電池儲能柜出口運輸只能按照現有政策執行。
在此,我們鄭重呼吁鋰電池儲能柜出口商,嚴格按照《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進行申報和運輸,拒絕危險品瞞報。近期危險品瞞報事故頻發,危險品瞞報呈現連續性、嚴重性、多樣化的趨勢,造成的人員、貨物、運輸設備、環境、資金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各大船司陸續發布危險品瞞報漏報錯報的懲罰性措施,除了要索賠因危險品瞞報產生的責任和費用之外,還要額外處罰USD15000-USD30000不等的罰金。其中多家船公司把鋰電池瞞報作為典型案例寫在通知書里,并進行嚴格審查,比如鋰電池交通工具UN3171,鋰電池設備UN3481等。國內監管部門也在嚴查危險品瞞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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