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清關之進境糧食檢驗檢疫須知
進口清關之進境糧食檢驗檢疫須知
進境糧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
注冊登記
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境外生產、加工、存放企業實施注冊登記制度,境外生產加工企業名單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網站(http://dzs.customs.gov.cn/dzs/2595646/index.html)
檢疫準入
海關總署對進境糧食實施檢疫準入制度。首次從輸出國家或者地區進口某種糧食,應當由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主管機構向海關總署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該種糧食種植及儲運過程中發生有害生物的種類、為害程度及防控情況和質量安全控制體系等技術資料。特殊情況下,可以由進口企業申請并提供技術資料。準入名單見海關總署動植物檢疫司網站(http://dzs.customs.gov.cn/dzs/2595646/index.html)。
指定監管場地
進境糧食應當從海關總署指定監管場地入境。指定監管場地條件及管理規范由海關總署制定。指定監管場地名單見海關總署門戶網站(http://www.customs.gov.cn/)。
檢疫許可
檢疫審批管理辦法》等規定申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對進境糧食實施檢疫許可制度。進境糧食貨主應當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按照《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并將國家糧食質量安全要求、植物檢疫要求及《檢疫許可證》中規定的相關要求列入貿易合同。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通過登陸“互聯網+海關”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并在動植物檢疫模塊選擇“進境(過境)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項目,填寫、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企業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時應在“互聯網+海關”平臺提交所在地隸屬海關出具的《進口糧食檢疫初審聯系單》。
(一)企業首次申請的,所在地隸屬海關應對進境糧食存放、加工企業進行審核,出具《進口糧食檢疫初審聯系單》。
(二)企業再次申請的,所在地隸屬海關應審核前期進境糧食生產存放、加工、下腳料處理、防疫消毒、溯源記錄等情況,并出具《進口糧食檢疫初審聯系單》。
指定存放、加工場所
進境糧食應當運往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以下簡稱指定企業),辦理《檢疫許可證》時,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明確指定場所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擬從事進境糧食存放、加工業務的企業可以向所在地主管海關提出指定申請,從事進境糧食儲存、加工的企業應當具備有效的質量安全及溯源管理體系,符合防疫、處理等質量安全控制要求。海關對指定企業實施檢疫監督。
受理申報
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要求向海關申報,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
2)《檢疫許可證》(或報檢預核銷單);
3)輸出國家或地區官方植物檢疫證書;
4)原產地證(由進境糧食原產國出具);
5)品質證書(僅限于大麥、小麥和大豆等列入《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內且有進境品質檢驗要求的產品);
6)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僅限于申報為轉基因產品的);
7)熏蒸證書(僅限于經熏蒸處理的);
8)貿易合同或信用證、發票、提單;
9)其他規定的單證,如美國小麥的TCK檢驗證書,加拿大油菜籽的檢驗證書和/或質量分析證書等。
表層檢驗檢疫
使用船舶裝載進境散裝糧食的,海關應當在錨地對貨物表層實施檢驗檢疫,需直接靠泊檢驗檢疫的,應當事先征得海關的同意。
進境糧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海關監督下,在口岸錨地、港口或者指定的檢疫監管場所實施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處理:
(一)發現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具有檢疫風險的活體有害昆蟲,且可能造成擴散的;
(二)發現種衣劑、熏蒸劑污染、有毒雜草籽超標等安全衛生問題,且有有效技術處理措施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糧食質量安全受到危害的。
進境糧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運或者銷毀處理:
(一)未列入海關總署進境準入名單,或者無法提供輸出糧食國家或者地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植物檢疫證書》等單證的,或者無《檢疫許可證》的;
(二)有毒有害物質以及其他安全衛生項目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且無法改變用途或者無有效處理方法的;
(三)檢出轉基因成分,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或者與證書不符的;
(四)發現土壤、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進境物且無有效檢疫處理方法的;
(五)因水濕、發霉等造成腐敗變質或者受到化學、放射性等污染,無法改變用途或者無有效處理方法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糧食質量安全受到嚴重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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